案例八:办理学籍档案

  成功案例     |      2017-12-22 08:47

按照规定,个人保管他人、本人档案的行为都是严格禁止的,档案不可以自己保管,更不可以私自拆封。

如果个别学校将人事档案交给本人转递,毕业生必须尽快将密封的档案交给就业单位,不能“私拆”和“私藏”。否则,一方面容易丢失,一方面也无法证明材料的真实性。

还有人问,档案保管是不是需要收费?从2015年1月1日起,国家就全面取消了档案。也就是说,现在存档是免费的。

很多毕业生一直对档案“犯晕”,直到需要用档案的时候,才发现自己的档案不知“丢”到哪儿了。

发现档案找不到了应该怎么办?给大家提个醒,如果找不到自己的人事档案了,可以和所在地的人力资源公共服务中心、街道办事处联系查找;如果没有,可以和参加工作前的最后一个学校的相关部门联系,非京籍毕业生也可向生源地的毕业生就业工作部门咨询。

对于毕业时间较长且已经多次变换工作的人,要向最近的就业单位或自己确认曾存档的单位或存档机构进行咨询。

另外,有人说很少对自己档案里的工作经历等内容做及时更新。但类似工作表现、业绩考核、职业道德、继续进修、记录等方面的情况,最能反映档案持有人的个人经历,大家应该上点心,及时到档案管理部门完成变更工作。

 


根据档案材料的相似性,可以将材料分为十个类别
 
    第一类:履历材料;
 
    第二类:自传材料;
 
    第三类:鉴定、考核、考察材料;
 
    第四类:学历和评聘专业技术职务材料(包括学历、学位、学绩、培训结业成绩表和评聘专业技术职务、考绩、审批材料);
 
    第五类:政治历史情况的审查材料(包括甄别、复查材料和依据材料,党籍、参加工作时间等问题的审查材料);
 
    第六类:参加中国共产党、共青团及民主党派的材料;
 
    第七类:奖励材料(包括科学技术和业务奖励、英雄模范先进事迹);
 
    第八类:处分材料(包括甄别、复查材料,免于处分的处理意见);
 
    第九类:录用、任免、聘用、转业、工资、待遇、出国、退(离)休、退职材料及各种代表会代表登记表等材料;
 
    第十类:其他可供组织上参考的材料。
 
我们一定要仔细核对材料,不要忘记材料的准备与清点